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土地因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無法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嗣後雖將戶籍遷入、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則會按一般稅率課徵,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