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經查證屬實,應補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為防杜農地投機行為,對於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如果經稽徵機關查明事證有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情事者,其取巧脫法行為原則上仍應依有關規定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