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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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本(99)年5月7日月修正發布施行,修法前:「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修法後,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者,除作道路用地外,已不能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務局並表示,財政部為避免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造成納稅人以閒置未建築之空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有違減免地價稅意旨,因而於本(99)年修正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免稅範圍,僅限作公眾通行的道路、巷道用地才能享受免稅,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才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即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適用減免地價稅條件,須同時符合「無償」「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三個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本(99)年10月8日再令釋:前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已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已依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未辦寺廟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應神祠(有應公廟)用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您如有地價稅方面之疑義,請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電話:8226121轉182-187土地稅科洽詢,設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