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不論是否收費,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餐廳附設卡拉OK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未於開業前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妥娛樂稅登記,處新臺幣15,000至150,000元罰鍰;若不為代徵報繳者,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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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