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按其價值完納千分之1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區民眾來電詢問,為辦理繼承父親遺留不動產變更登記所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屬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不動產,若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免繳印花稅;如以協議方式分配遺產,則須檢附已完納印花稅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至地政機關憑以辦理繼承登記。

  該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稅額鉅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上,可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可省去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等繁瑣手續,亦可避免因漏貼、貼用不足或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