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道路用地條件,可免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王先生有一筆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屬於道路用地,詢問其地價稅有無優惠稅率可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做建築使用者,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地價稅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此外,則全部適用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如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因此,王先生所有該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無償供公眾通行且非屬建物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可免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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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