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如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於繳納期限內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外之他人設立戶籍,須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及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