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並非蓄意不繳納,嗣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遭處1倍之罰鍰,甚表無奈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以往民眾因故未住於戶藉地,或表示來來去去,對郵局招領信件,誤以為超過領件時間,不領也無妨,殊不知該信件經過寄於郵局,就完成合法送達程序,逾期未繳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尚須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加處1倍罰鍰,不領信件,並不能主張未接獲稅單而免罰。 稅務局提醒:依規定,稅務局所寄發之文件、稅單等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還能採「寄存送達」的方式,即是將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呼籲民眾,應留心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99年使用牌照稅全期繳納期間為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30日;99年使用牌照稅下期營業用車繳納期間為99年10月1日至99年10月31日。民眾若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以免未稅行駛遭處1倍之罰鍰,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勿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