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為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先生申請所有本市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雖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但因其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弟弟(即旁系親屬)所有,依照稅法規定,無法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