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懸掛牌,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

   財稅局並進一步表示,不論是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兩者皆會受罰,該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已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110-01-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