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日分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多筆自住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筆土地,分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拍定日與訂定買賣契約日為同一天,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同時出售」,除拍定日與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才可以視為1次出售。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