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筆自住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是否可視為1次出售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規定,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

  若民眾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