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私人開設神壇廟宇使用的土地,不得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電話詢問,他持有土地一筆,提供作為私人開設神壇廟宇使用,並且參加廟宇公會,取得會員證明,其土地是否可以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該局表示,該民眾所有之私人土地提供開設私人神壇廟寺之用,因該神壇廟宇,並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該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致無法免徵地價稅。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