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楊伯伯有一筆住宅區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最近收到地方稅務局寄來的公文通知自明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楊伯伯覺得很奇怪,作農業使用的土地不是不用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如為農業區、保護區,且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可以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中。另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亦可課徵田賦。

  該局指出,所謂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均建設完竣,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可以自計畫道路接通運輸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公共設施完竣均經市府建設局、都發局及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勘查認定,所以土地不屬農業區或保護區,又經權責機關通報其公共設施已完竣,即使仍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楊伯伯的土地係屬住宅區,雖然仍作農業使用,但因其公共設施已完竣,仍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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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