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為110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倘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如於109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北屯區土地,訂約日(109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110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0萬元。此時,只要王先生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月29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萬元來核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為移轉現值,所以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