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免稅車輛於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仍供同戶籍二親等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續予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同戶籍二親等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該身心障礙者死亡後,若該車輛仍供同戶籍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經申請並續予免稅者,可追溯自其死亡之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供同戶籍之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之免稅車輛,於父親死亡後,應自死亡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但是,如該車輛仍供另一身心障礙者母親使用,可申請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查明該車輛於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車主與母親均設於同戶籍,且其母親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准自車主父親死亡次日起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