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除道路用地外恢復課徵地價稅非屬「空地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22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指出,原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之私有土地,除供道路使用者外,已不屬免徵範圍,應自100年恢復徵稅,並非外界所稱之「空地稅」。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換言之,空地稅係對已課地價稅之空地加倍徵收,與上開修法後對原供公共使用之免稅土地恢復徵稅,自屬有別。該局強調,目前並未徵收空地稅,請民眾不要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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