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大肚區的蔡小姐來電詢問若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是否能申請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補充說明,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經濟弱勢者係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另外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該局提醒民眾,每年4月份為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若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則可直接持繳款書至附近便利超商繳款,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完納,如逾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