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完成定期檢驗不表示使用牌照稅已繳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常有疑問,已依行照註明之日期完成驗車,為什麼還會收到逾期未繳納的使用牌照稅單,甚至還有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依規定定期驗車時,因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規定必須完納使用牌照稅,所以車輛雖已完成檢驗,並不代表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該局貼心提醒,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是否滯欠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繳稅,依稅法規定每逾2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改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請車主務必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