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興建自用農舍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上興建農舍,須為自住使用,才能符合作農業使用,若農舍查有增、改建情形或供出租、營業使用,

非屬作農業使用,農地移轉時則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前,如農地上興建農舍者,可先至本局、所轄分局之全功能櫃台或各鄉鎮市公所設置遠距視訊據點,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或至房屋稅櫃台洽詢房屋使用情形,避免農舍查有增、改建或出租、營業情形,致無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耗費交通及時間成本。

 

   提醒您,申請時請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如為代理者,也需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才能辦理,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喔!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