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建築物,如該建築物係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使用,經依法補正,取得容許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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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雖未經申請即先行施設,僅係未踐行申請容許使用程序,無法否定其作農業使用之事實,經依法補正,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自得承認該建築物自始即作農業設施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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