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優惠取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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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對於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取消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因此,納稅義務人倘於100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提出優惠申請,即無法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之規定。至於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於原核准期間內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停車場使用,則可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設置年限屆滿當年為止,並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10‰至55‰之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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