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入案,縱於違章建檔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於違章建檔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並按期繳納部分稅款,雖獲准分期繳納,但該分期繳納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其餘未屆分期繳納期間之稅款仍尚未繳納,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處罰。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