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逾2年才將戶籍遷入,不可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應於辦竣移轉登記後2年內,再購入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遷入,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如購入逾2年才將戶籍由第三地遷入,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增值稅。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