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解除,若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已繳契稅可以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辦理申報移轉並繳納契稅後,因雙方協議不成而解除契約,若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是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所繳納之契稅可以辦理退還。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退還契稅需要檢附的資料如下:

1.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

2.原申報移轉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3.契稅繳款書收據聯、收據副聯正本及隨課房屋稅繳款書正本。

4.存摺封面影本。

  並請留意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需要雙方共同申請,且申請書上所蓋的印章,要與原申報移轉時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