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針對營業人或個人出售房地行為,將加強查核,請先自我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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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針對營業人或個人利用人頭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等行為,將加強查核。基於愛心辦稅,特訂定輔導期間自9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有逃漏稅行為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逾期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等上開情形之一者,自 97 年1月1日起,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將運用相關稅捐建置系統,針對營業人或個人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等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選案,查核有無逃漏營業稅或規避其他稅賦,以防杜逃漏稅捐,有助抑制房價飆漲。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申報銷售額,或涉及不法情事規避稅捐、虛報進項稅額虛增營業成本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轄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