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賠償損失,應取得證明文件,且未受保險理賠部分,才可列報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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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且未受保險賠償部分,才可以列報為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汽車貨運為業,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賠償損失5百餘萬元,公司說明係以現金支付理賠金予被害人,並檢附賠償損失和解書、銀行存摺及薪資印領清冊等資料;惟經國稅局查核,和解書中肇事駕駛非甲公司僱用之司機,且肇事車輛未列入該公司財產目錄,無法證明車禍發生與業務有關,又存款簿支出日期及金額與和解書內容不符,該局認定甲公司無法提示車禍事故及車輛保險理賠資料,也未能舉證其損失與業務有關,不予認列該筆損失。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所有之車輛如因業務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支付被害人賠償費,應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且限於未受保險理賠部分,才可以列報為其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1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