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房屋稅自住戶數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並以此審認房屋稅自住戶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用房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如個人基於自住之目的,而將毗鄰2戶自住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及門牌併編者,有關自住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
如您有任何稅務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12-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