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劃後土地,再移轉時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土地稅法規定,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時,除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外,土地增值稅額還可再減徵40﹪。但重劃後土地若因繼承辦理第一次移轉,於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時,已免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時則無減徵40%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做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經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亦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之適用。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