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章小姐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捐處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

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原所有權人之稅負,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部分,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此優惠稅率僅適用以買賣方式移轉案件,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例章小姐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移轉其姐姐,並非以「出售」方式移轉,自當不能適用按10%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9-12-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