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收受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依規定應將補償金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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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依法仍須將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北區國稅局接獲多起民眾電話詢問類此案例,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獲取高額之補償金有無免稅適用,經電話輔導該補償金非屬土地交易所得,應主動將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總額內申報計算,免遭處罰。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遇有課稅疑義,仍應逕洽國稅局了解,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