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內,縱係因夫妻間贈與而移轉,仍須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贈與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係將前次移轉申請重購退稅而經列管5年之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本次移轉雖可申請不課稅,但卻不能免予追繳前次移轉申請退還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當事人申請重購退稅後就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藉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故有列管5年一旦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含遷出戶籍)即應追繳原退還稅款的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重購列管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其配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為避免取巧逃漏,仍應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