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典賣讓受契據性質之調解書應貼用印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贈與或分割登記,因該調解書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13條第3項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亦應按其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則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