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舉例來說:A君死亡後,繼承人B君等3人繼承A君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存款、汽車、房屋及土地;其中有保存登記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在A君死亡時的價值為900萬元,等到繼承人B君等3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調整為1,000萬元,依規定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1,000萬元為基礎,按1‰稅率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若遺產中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屬於課稅範圍,可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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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 人:消費稅科 葉淑儀 電話:8952-8600

更新日期:109-12-0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