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