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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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局指出,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如未辦理者,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該局呼籲,國內機關團體如有給付上揭所得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儘速辦理,以免受罰。&(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