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裝車輛,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自行將小貨車加裝座椅,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遭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第31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的車輛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稽徵機關會依變更前後應納稅款,按日計算應退補的使用牌照稅。如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高於原應納稅額(例如:將1,500CC小貨車改裝為客貨兩用車,稅額會由每年2,700元變更為7,120元),未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手續,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牌照,會被處以變更使用性質車種全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輛有改換或改裝,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並補繳稅款,以免觸法被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