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所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故當事人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須依法按憑證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