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龍井施小姐來電詢問,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可以傳真或E-mail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或應稅憑證相關資料,該局受理後立即開立繳款書以郵寄或E-mail方式通知;或持應稅憑證至印花稅服務櫃檯,臨櫃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可跨區至臺中市各分局申請,隨到隨辦方便又省時,2萬元以下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免除傳統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花及銷花之不便,環保又節能,歡迎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