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合法送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有稅捐未繳,並向該局表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單之送達,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送達之外,若納稅義務人在監服刑者,應囑託監所長官為之;送達,不能依以上規定為之者,還可辦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被扣薪資和存款或財產被查封等,增加自己不必要的困擾。

如您對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612至617、619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簡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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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