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房屋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是建造中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因此免徵契稅。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轉分機720、竹東分局0800-366100轉分機20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