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因戶籍遷出未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應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可由配偶或同1戶籍且2親等以內親屬,申請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擴大照顧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惟未能駕駛之身心障礙者,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如符合前述要件,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經核准免稅後,因故將戶籍遷出,而未設籍同址,則應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且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