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如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其吊扣期間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後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尚未繳納稅款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應納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車輛被吊扣期間請勿上路,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應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