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詢問,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夫妻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呢?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地緩繳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條例並無夫妻贈與房屋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您,夫妻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郭姿伶

電 話:24331888分機322

更新日期:109-11-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