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押標金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其書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投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回押標金收據,不發生貼花問題,但如有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規定按金額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並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已構成書立銀錢收據納稅憑證,須按每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反之,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不需加貼印花。

更新日期:109-11-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