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於應送達地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郵局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未至郵局領取,仍發生送達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未完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寄存送達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稅單經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方式寄存於郵局,縱然民眾未前往洽領或遲延領取,亦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均以寄存日期視為送達之日期。

  該局籲請民眾,為避免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可多利用該局提供的約定轉帳納稅服務。

  您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