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房屋應課徵房屋稅,但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築。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就算是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房屋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財稅局申報房屋稅籍,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申辦疑問,可撥打總局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