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繳稅且逾期申請復查,是否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有應補稅額時,如係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如係逾越法定期限始申請復查,依法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另,納稅人未繳稅且逾期申請復查者,因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條項前段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各稅法如規定有滯納期滿至繳納之日止應加計利息者,並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更新日期:109-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