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並開放部分時段供民眾付費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立學校游泳池因委託民間機構營運,開放部分時段供民眾付費使用,已不符「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未影響其原符合免稅條件者」規定,應核實認定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基於賦稅公平性及正確性,該處於98年訂定房屋稅、地價稅聯合清查計畫,期使房屋稅及地價稅核課標準一致;並依財政部96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2520號函釋及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768230號函釋規定,對學校游泳池部分開放供校外人士使用者,就其供非校內人士使用之面積、非校內使用人數、開放時間等從寬認定,並依其申請開放供非校內人士使用之比例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另依財政部95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0720號函: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規定之方式介入使用(興建、營運),於未影響其原符合免稅條件者,始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之適用;惟學校游泳池若委外經營並開放民眾收費使用部分,已不符「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未影響其原符合免稅條件者」規定,對學校游泳池開放部分供非校內人士使用者應核實認定改課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據報載秀山國小游泳池地價稅誤植多了80多萬之乙節,該處係依上揭函釋規定核定課徵地價稅,惟因釐正地價稅稅籍時,承辦人員未及時一併登打應稅、免稅面積,致發生誤課情事,造成困擾,稅處表達十分歉意,將隨時予以檢討改進。至秀山國小主張該校適用財政部95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0720號函規定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減免地價稅、房屋稅乙節,該處前於97年10月31日會請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及財政局認定,該校游泳池並不適用臺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之規定,自無上開財政部95年函規定之適用,該校之主張,顯有誤解稅務法令。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收到99年地價稅稅單如對核課金額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本處將竭誠服務,來電請撥:89528625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邱欣怡 電話:8952-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