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辦理分割協議繼承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王小姐來電詢問不動產要辦理分割協議由1人繼承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論協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須繳納印花稅。依民法之規定,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共有物之全部,故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歸由1人或數人繼承時,具有交換之性質,持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需按協議書之不動產價值貼繳千分之1印花稅。

  換言之,遺產如每筆均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或未協議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未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即無須負擔印花稅;另房屋如果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繼承時僅須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無須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